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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FCTC的規定

 

世界衛生組織(WHO)唯一通過的國際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」(FCTC,後簡稱公約)於2005年2月27日正式生效,成為具約束力的國際條約。目前全球共有168個簽署FCTC的國家正朝積極修法符合公約規範。其中第十一條特地規範菸品的包裝跟標示,以降低締約國的菸品需求。

一、菸品包裝及標示不可使用誤導性字眼
公約第十一條第1項第a款規定

菸品包裝及標示不得有虛偽、誤導或造成對吸菸後果之錯誤認知,亦不可使用「低焦油」、「淡菸」、「極淡菸」或「溫和」等使消費者以為較其他菸品不具傷害性之誤導字眼。

已立法禁止誤導性字眼的國家有? +點我查看
二、菸品容器當印製50%以上的警示圖文
公約第十一條第1項第b款另外規定
會員國應於菸盒及其外包裝印製警語或圖示。這些警語或圖示必須經政府機關核可、多樣性替換使用且清楚明確,佔主要展示面積50%以上,至少則不得低於30%。

其實早在2005年公約生效之前,加拿大政府已於2000年率先全面實施菸品容器標示菸品警圖,代替傳統的文字警語之國家;緊接著各國紛紛立法跟進,將菸害宣導的戰場直接拉到菸品容器。巴西政府則在2002年推出一系列「溫和」的菸品警圖,但卻沒有顯著的效果;於是巴西政府緊接著在2004、2008年又推出一系列「震撼寫實」的菸品警圖,此舉果然引起吸菸者的「注意」及菸商的「重視」,有效地制止菸品銷售量及吸菸人口的持續增加。

※ 資料來源:http://www.who.int/en/http://www.tobaccolabels.ca/http://www.tobaccocontrollaws.org/legislation/http://www.smoke-free.ca/